創業、營業,當然一定是想要賺大錢~但是想要賺大錢之前,公平交易法是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知識唷!!
所謂創業,除了要會"開源"也要懂得"節流",積極的賺錢,消極的降低可能損失的風險,創業才能走得長久,一帆風順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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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交易法第9條規定
獨占之事業,不得有下列行為:
一、以不公平之方法,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。
二、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,為不當之決定、維持或變更。
三、無正當理由,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。
四、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。
公平交易法第20條規定
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,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,事業不得為之:
一、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,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、購買或
其他交易之行為。
二、無正當理由,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。
三、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,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。
四、以脅迫、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,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、參與結
合、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。
五、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,而與其交易之行為。
公平交易法第9條與第20條違反之罰責載明於公平交易法第40條
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
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,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,對於與商品相關
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,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。
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,包括商品之價格、數量
、品質、內容、製造方法、製造日期、有效期限、使用方法、用途、原產
地、製造者、製造地、加工者、加工地,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
。
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,不得販賣、運送、輸
出或輸入。
前三項規定,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。
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,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,
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
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,仍予傳播或刊載,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
償責任。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,而
仍為薦證者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
人物、專業人士或機構,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,與廣告主負連
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,指廣告主以外,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
見、信賴、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。
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
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不得有下列行為:
一、以著名之他人姓名、商號或公司名稱、商標、商品容器、包裝、外觀
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,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,為相同或近似之
使用,致與他人商品混淆,或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
之商品者。
二、以著名之他人姓名、商號或公司名稱、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、服
務之表徵,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,致與他人營業
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。
前項姓名、商號或公司名稱、商標、商品容器、包裝、外觀或其他顯示他
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,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,不適用之。
第一項規定,於下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:
一、以普通使用方法,使用商品或服務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,或交易上同
類商品或服務之其他表徵,或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
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。
二、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,或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名之
商品或服務者。
三、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,在未著名前,善意為相同或
近似使用,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
使用,或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。
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行為,致其商品或服務來源有混淆
誤認之虞者,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。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,
不適用之。
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
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、贈獎之方法,爭取交易之機會。
前項贈品、贈獎之範圍、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
機關定之。
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
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,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
。
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
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,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
公平之行為。
公平交易法第21條、第23條、第25條違反之罰責載明於公平交易法第42條
罰責的部分,在公平交易法第六章有規定,輕則 限期令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
要更正措施。重則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
千萬元以下罰金。所以,不論你是網路銷售、無實體店面、店面銷售、員工
違法、貼文廣告等,若違反公平交易法,都會有罰責唷!!千萬要小心!!
公平交易法第40條規定
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,
得限期令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
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;屆期仍不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
者,得繼續限期令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按次處新臺
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,至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
施為止。
事業違反第九條、第十五條,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,得處該事業
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,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。
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、情節重大之認定、罰鍰計算之辦
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
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,得
限期令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
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;屆期仍不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
施者,得繼續限期令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按次處新
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,至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
措施為止。